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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研究生毕业近10年,学位被撤!导师连带被撤销资格!


本文来源:内蒙古师范大学、双一流高校、新京报、中国青年报

12月20日,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发布两则公告,因学位论文存在严重造假,严重抄袭的情况,决定撤销2人硕士学撤销这两名学生导师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2人分别于2011年、2013年获得硕士学位。

这也不禁引发我们思考:“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导师被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具体情况如下:


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撤销李改枝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日期:2021-12-20] 
学位〔2021〕21号

裴俊琴,学号:20084115013,导师:李改枝,于2011年6月获得我校教育硕士学位。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形成事实认定意见:裴俊琴的学位论文《高中化学教学反思性学习研究》存在严重造假情况,属于学术失信行为。经2021年11月12日校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决定撤销其硕士学位

根据学校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19〕3号)及《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13〕4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李改枝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撤销朱颜杰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日期:2021-12-20]
学位〔2021〕20号

张文钦,学号:20104324066,导师:朱颜杰,于2013年6月获得我校公共管理硕士学位。经校学术委员会调查核实,形成事实认定意见:张文钦的学位论文《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研究——以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存在严重抄袭情况,属于学术失信行为。经2021年11月12日校第十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决定撤销其硕士学位

根据学校文件《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与考核办法(试行)》(内师校发〔2019〕3号)及《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发〔2013〕42号)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朱颜杰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研究生学术不端处罚导师
有什么法律依据?

根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上位法,教育部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既然承担了法律义务,还应当切实负起法律责任。导师承担着面对面指导学生学业的重要职责,掌握他们的学术活动,包括学位论文写作的情况,自在情理之中。如果研究生最重要的学业任务,也就是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便能倒推导师的指导过程存在失职。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2019年4月2日,湖南大学官微公布了关于刘梦洁硕士学位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处理说明,撤销了该同学硕士学位,导师洪源被警告处分,并取消导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图源:湖南大学

调查称,其导师洪源在评审完云南一教师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项目之后,未及时销毁评审材料,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刘梦洁私自摘抄了该申报书的内容用于硕士学位论文,而导师洪源未能认真履行审查把关职责。

早前,一起山东大学硕士论文抄袭案,研究生陈某一篇学位论文《档案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研究》,被曝光疑似“大面积抄袭”,最终结果不仅被取消学位,其硕士导师也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根据的是内部规章——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因此,以上这种针对学位论文不端的严肃追责,还需要法规方面的有力支撑。

遵守学术规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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